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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存款存物
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监管场所秩序,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监管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须知。
第二条 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责办理收寄、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。
第三条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亲属、拘留所被监管人员亲友可以为被监管人员寄、送财物。
第四条 送财务人员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办理财务接收手续,并遵守监管场所规定。
第五条 寄、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、衣服、鞋(布)袜等日常生活用品,其中寄、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,被监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。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。
第六条 监管场所应严格对接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。下列寄送物品不予接收:
(一)药品、食品、饮料、洗(漱)涤品、书籍;
(二)信用卡、手表、电信器材、指甲刀、剃须刀、香烟、打火机、易燃易爆物品;
(三)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。 依照规定应予退回的物品,应当向寄、送物人说明不能接收的原因。
第七条 接收财物时,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轻点、登记,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收据上签字,交送物人收执。
第八条 对邮寄的财物,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等场所执行的,由监管场所负责转交执行机关;其他情形出所的,按邮寄地址退回。
第九条 被监管人亲属可凭有效证件,向监管场所提出申请,查询被监管人员在所内的消费情况。监管场所核实身份后,应当如实告知。
第十条 寄、送财物人可凭邮寄或者送物凭据,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。 第十一条 各监管场所应畅通渠道,及时征求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意见,主动接受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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